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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退市第一股所涉法律责任及投资者权益保护分析

秦辉 海角法税
2024-08-25

2020年谈退市第一股,有着与往年十分不同的特殊语境:新《证券法》已经正式实施,退市条件由交易所制定,投资者保护专章设立,条文不多,但含义丰富。笔者相信,股票退市是一次吐故纳新的循环,退市不等于退责任,退市不等于弃投资者于不顾;惟有细化投资者保护具体举措,惟有平衡相关主体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各方才能归位尽责,上市公司合规运作乃至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根基才不会动摇。

一、ST保千由退市是否按照与新《证券法》相匹配的上市规则?

答案是否定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4月1日公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公司)因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和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24日起暂停上市。2020年3月13日,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32亿元,2019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9.79亿元。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财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股票上市规则决定终止保千里公司股票上市。①

新《证券法》对退市条件不作规定,由交易所按其业务规则作出具体规定。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2019年4月制定。显然,保千里公司被交易所决定退市时间虽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后,但退市标准仍然是按原证券法制定的。新的退市规则仍有待交易所制定。

二、是否应由相关主体承担所涉法律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

经查询证监会官网、裁判文书网,保千里公司和其实际控制人庄某已承担相应行政、民事责任。此外,据笔者分析,保千里公司和庄某等可能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保千里公司

保千里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9日和2020年3月19日因虚假信息披露和未按规定披露,先后两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即2017年因虚假信息披露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②2020年则因未按规定披露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③

2.庄某

庄某已先后因收购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权益和未按规定披露于2017年8月和2020年3月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第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保千里电子将共计9份虚假协议提供给银信评估,虚假协议致使评估值虚增较大,导致中达股份(2015年中达股份更名为保千里公司)多支出了股份对价,损害了被收购公司中达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庄某时任保千里电子的董事长、总经理,主导整个收购事项,是该收购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员,证监会对庄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第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1.保千里公司未对2015-2017年的关联交易予以披露,且未在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中对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2.保千里公司未对保千里子公司为12家公司提供金额总计 7.05 亿的担保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在当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3.保千里公司未及时就庄某所持公司股份共计1.68 亿股被江苏、湖南等地法院冻结进行信息披露。

(二)民事责任

保千里公司和庄某均因第一次虚假信息披露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由于第二次行政处罚发生在2020年3月,目前尚未查询到相应判决,但投资者是有权以虚假信息披露向保千里公司和庄某起诉的。

(三)刑事责任

1.保千里公司、庄某是否构成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列行为包括:(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显然,保千里公司不符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事实来看,虽然保千里子公司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情形,但根据现有证据,并无“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难以认定庄某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二)保千里公司是否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证监会对保千里公司等主体先后两次予以行政处罚,且属于处罚较重情形。保千里公司多次违规披露、不披露相关信息,则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较大。如果认定保千里公司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的庄某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公司退市,投资者是否只能“关灯吃面”?

答案是否定的。

新《证券法》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可以预见,国家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将越来越大。面对公司退市,投资者所做的当然不是自认倒霉,可考虑从如何保护自己入手,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损失。

1.是否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证监会围绕信息披露对保千里公司有两份处罚决定,时间分别是2017年8月和2020年3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从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算两年;但该司法解释制定后,《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正式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案件应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即从2017年8月9日到2020年8月8日,投资者均可起诉。

2.是否还值得起诉?

保千里公司的财务状况令人堪忧,其2019年末净资产为-59.79亿元,虽然货币资金为1个多亿,但考虑到前期有众多投资者及其他债权人已经起诉保千里公司,仅起诉保千里公司效果不大,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适当追加其他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另外,由于保千里公司办公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投资者应到深圳中院起诉。

3.还有没有其他救济途径?

除起诉外,投资者亦可考虑寻求当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据了解,证监会下设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已与全国范围内的39家高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合作,如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维权效率。④

4.投资者还能否卖出股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告,保千里公司还有一个月的退市整理期,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卖出股票,减少经济损失。

5.能否在股转系统(即新三板)卖出股票?

投资者在股转系统可以卖出股票,但股转系统的交易时间较少,一般是每周交易3天或1天,且交易量较少,具体交易时间保千里公司会发公告。

 

以上为笔者的个人看法,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代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任何意见,不构成买卖股票的推荐或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注释】

①见《关于终止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公告》(上证公告(股退)【2020】037号)。

②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8号。

③见《*ST保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编号:2020-013)

④见郭文英《诉调机制不断完善,纠纷调解时刻在线》,载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官网http://www.isc.com.cn/html/mtbd/20200318/2705.html。

 

作者简介

 

秦辉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税务师、中级审计师、中级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前某证券监管机构副处级调研员。

邮箱:qinhui@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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